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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培训
浏览: 发布日期:2017-05-23
介绍:
  案例:新员工入职培训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算不算存有劳动关系?
 
  小李2008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约定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为2个月,4月份,小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脱产入职培训,但这个月的工资公司一直没有发,且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30日单位将她无故辞退,4月份工资没给,且没有给补偿。小李不服,要求公司支付4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小李在入职培训1个月时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就没有工资了;且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小李一直没有提交体检表所致,这个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公司如此解约并没有错。小李无奈,提起劳动仲裁。对此案例,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某公司对小李提供培训是该公司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高用人单位业务水平的行为,虽双方此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某公司以其名义对小李进行培训,且小李接受该公司管理的事实,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某公司主张培训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小李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就某公司提出“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属小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体检表所致”,该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某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小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仲裁委应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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