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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征缴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浏览: 发布日期:2017-05-26
介绍: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77号)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审核征缴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2014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参加年审带下列资料
 
  1、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复印主表和附表五)和2013年6月、12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复印工资表)。已缴纳2012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3年度银行出具的残保金缴款凭证;未缴纳2012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3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2013年新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复印主表和附表五)及12月份的会计凭证(复印工资表)。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携带年审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③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原件(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
 
  ④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福利企业,提交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只需复印福利企业证书编号页),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无收入单位,带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复印主表)。
 
  6、安排下岗再就业人员单位,还须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认定书原件(加盖人社部门2013年审核认定章)及复印件。
 
  7、核定征收单位,带核定征收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和2013年6月、12月会计凭证(复印工资表)。
 
  8、建筑行业,还须提交本单位2013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
 
  9、劳务公司,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0、行政事业单位,带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复印表一)或2013年12月份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11、兵团单位,到兵团残联年审。缴金后将年审认定书复印件和缴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地税条码章,交报税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总机构合并年审的,须注明参审单位数及其缴款额。
 
  ●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均复印在A4纸上,并在每页空白处加盖地税条码章。
 
  12、参加年审须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须按当年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计算公式:
 
  ●2013年度应缴残保金=(用人单位2013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2%-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行政处罚对既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市残联咨询电话:46539914612095
 
  兵团单位咨询电话:4698529
 
  投诉监督电话:46536254634832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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